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建字〔2014〕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农垦、冶金、南昌铁路建管站(办):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货物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4 年 8月15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设区市招标办、有形建筑市场,省建工集团、省建筑设计院、
省属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发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货物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2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程货物招投标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实行货物招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招标由招标人负责。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七条 工程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邀请不少于5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第八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全部实行资格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除银行转账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招标人均不得拒收。
第九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不需要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的承包单位。
直接发包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应当凭相关资料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
第十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
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标。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
(三) 投标文件格式;
(四) 技术规格、参数以及其他要求;
(五) 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报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违反前二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一览表;
(三) 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 投标保证金;
(六)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 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货物投标人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诚实守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 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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